马正有:
本院受理马占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正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占治返还借款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常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风玲、罗小霞、白凤梅、董治香、安永宁、吴小英、吴秀丽、高仲琴、白润玲、白凤琴诉被告宁夏金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双喜劳务合同纠纷九案合并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522民初993号、994号、995号、996号、997号、999号、1000号、1002号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该九份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197号
李林骏:
本院受理高志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一次性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55800元,利息总计按年利率6%计算,暂从2014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日止,本息共计85800元(利息实际要求被告支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3638号
芦彦青:
本院受理原告蔡帅与被告芦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6000元及利息3742.93元(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8.29%计算,后续利息至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首成与被告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王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首成货款592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70.71元(2023年6月1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592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