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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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春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春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并支付利息1459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8月7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民与被告马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马晓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利民货款2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12.94元(2023年7月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24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晓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孙建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洪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建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洪财货款79190元。案件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建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余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278.83元,以及以4278.8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3.7%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191号

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玉帛园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4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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