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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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7139号

赵云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之年水电管业经销部与被告王晓雨、赵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晓雨向原告支付货款31004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十支付上述货款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王晓雨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31004元货款自2023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赵云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19号

吉翔:

原告马强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第三人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马强与第三人吉祥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第三人吉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强退还货款17988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有利息;三、驳回原告马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825号

吉翔:

原告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及第三人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吉翔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第三人吉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491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有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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