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402民初6013号
袁继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德付与被告袁继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袁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德付退伙款37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继军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678号
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支付演出费4万元;二、驳回原告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负担344元,由被告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阿一千零一夜(宁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3342号
庞俊迁、刘秀萍、唐建国: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俊迁、刘秀萍、唐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54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庞俊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地下车库(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235号)、唐建国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东05号营业房(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2649号)。因你们具体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宁0104执33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庞俊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地下车库(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235号)、唐建国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东05号营业房(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2649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如未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现通知你于2024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楼执行大厅7号窗口选取评估机构,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到场或不领取评估报告,则视为放弃权利。同时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届时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