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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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202民初3509号

王旭、史江泳: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菁与被告王旭、史江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王旭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15日起算,以12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为12%计算至12000元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史江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曹辉森: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敏与被告曹辉森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孟庆敏与被告曹辉森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孟庆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亚奇与被告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88329.9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手续费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91329.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206号

马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宝与被告马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金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根宝误工损失405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原告承担2846元,由被告马金强承担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金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741号

王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兰、薛峰、薛耀争、徐兴林、王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薛峰、张兴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9000元,给付利息124484.02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9日),本息共计613484.02元,同时要求被告薛峰、张兴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被告徐兴林、王瑞娟、薛耀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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