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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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原告张春季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春季人民币及利息共计31176.25元,且自2023年7月1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春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元,由张春季负担176元,由王健负担622元;公告费300元,由王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165号

王俊杰、薛艳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孟庆玲因与被上诉人王俊杰、薛艳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再15号

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丽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双华、邢利军、高凤莲与被上诉人高泽民,原审被告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10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应栋:

关于原告韩海峰诉被告马学福、李应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现因被告马学福不服本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3)宁01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由被上诉人李应栋向被上诉人韩海峰支付石料款156360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韩志龙:

本院受理的秦宇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韩志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秦宇飞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韩志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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