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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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妥有成、杨万科诉你、田进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报酬13896元;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傅万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万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傅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路产损失13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傅万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闵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涛诉被告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闵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陈俊涛借款1.1万元。案件受理费90元,被告闵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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