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立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桂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457元及违约金263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8元,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桂立云负担43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桂立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及利息477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建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0)宁0106执5433号
宁夏苏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志祥与宁夏苏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苏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姚志祥申请拟对被执行人宁夏苏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六盘山路南侧苏商总部园车位355个(详见车位信息)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4年2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4年2月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3578号
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富林与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0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富林申请拟对被执行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AU765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4年2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4年2月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