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党彦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蓝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党彦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蓝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14元、电梯费3000元,共计591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蓝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党彦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5245号

毛雪飞、汤家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旭亮与被上诉人毛雪飞、汤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2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存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万祥与被上诉人李永发、白存花、马彦刚、王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1429号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审理,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5592号

张立人:

本院受理原告贺兰县海吉星物流园小马水产批发店诉被告张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467.6元,逾期付款利息1860.97元(按年利率3.65%加计50%,暂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共计19个月,逾期利息持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以上合计23328.5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5592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金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锋诉被告张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飞返还原告张学锋饲料款19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77元,由被告张金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11-24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99113.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