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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22民初5649号

何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诉被告何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9525.85元,其中本金4790.52元、利息4449.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6.1元(截止到2023年5月5日止),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5649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暖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连财与被执行人何国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国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何国维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路339幢6单元502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何国维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路339幢6单元502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4日10时至2024年1月7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33000元,保证金:15000元,增价幅度:13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2月2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蔡连财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14号

苏凤箫:

原告暴怀勇与被告苏凤箫、何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苏凤箫、何徐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暴怀勇借款本金220000元及截止2023年8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459元;2023年8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96元,由被告苏凤箫、何徐琴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凤箫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222号

田桄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桄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田桄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48180.36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约定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二、驳回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田桄境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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