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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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田彦福与被告田进忠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进忠、妥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彦福代偿款共计55107.49元,并自2023年8月3日起以55107.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付利息至代偿款本息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彦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78元,由被告田进忠、妥秀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破16号

本院根据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3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1层;邮政编码:750011;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宁东欣润管理人,182956872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线上债权申报需债权人使用电脑浏览器进入(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https://www.hyqlzpt.com)注册并登录后选择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填写申报信息,具体申报说明及操作指引等以上述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确需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提前电话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场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26日15时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注:因本案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确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会作为债权人确认的接收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及短信通知的渠道,请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常使用。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65号

白爱华、罗群:

本院受理原告马尚宏与被告白爱华、罗群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尚宏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准,按照2023年6月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55%自2023年6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驳回原告马尚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1元,由原告马尚宏负担1037元,由被告白爱华负担40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爱华负担。被告白爱华、罗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909号

宁夏宝土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与被告宁夏宝土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宝土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借款45000元,且被告宁夏宝土葡萄酒庄有限公司按照年3.65%的利率支付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借款45000元自2019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宝土葡萄酒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202号

丁锋、陈思静、李子木、赵金忠、李家臣、王大军、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银川银重起重机备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锋、陈思静、李子木、赵金忠、李家臣、王大军、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银川银重起重机备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20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丁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未缴纳出资11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至实际出资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范围内,对(2022)川0116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第三人银川银重起重机备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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