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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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瑶:

本院受理原告王婧与被告徐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80280.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896号

赵华、宁夏圣烽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97213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83号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刚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蒋志刚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志刚返还装修款673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95元,合计77395元;三、驳回原告蒋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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