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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存储装卸掺和原油 两人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批捕

本报讯 (通讯员 张力洋) 11月17日,盐池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孙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盐池县检察院首次办理危险作业案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孙某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事先准备不具备安全储存原油的储存设备,在居民密集区进行装卸、掺和等作业。经评估,上述作业活动具有现实危险性。

据介绍,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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