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永刚 吕婷婷) 近日,红寺堡区检察院对一起网络销售假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红寺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针对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2.68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以32384元的价格购进袋装310余包、瓶装133瓶“九龙中药丸”,再以每包7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微商客户。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九龙中药丸”系假药。此外,经鉴定,查获的“九龙中药丸”含有阿司匹林、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和双氯芬酸钠、地塞米松、保泰松、对乙酰氨基酚等成分,长期服用对人体有害。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同时,杨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药品合法来源,购买无合法来源的假药并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的行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院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判令被告杨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履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从严处理销售假药行为,消除群众身边的药品安全隐患,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其他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