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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军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志超给付原告叶军租金56000元,支付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10月8日利息615元,本息共计566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肖志超按照欠款金额56000元,利率按照年利率3.55%支付原告叶军自2022年10月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肖志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明丽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范明丽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签订的《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2A-0293)于2023年8月2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范明丽装修款73721.44元;三、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范明丽违约金10140元;四、驳回原告范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范明丽负担700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彦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会玲与被告杨彦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继续向原告周会玲理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租床费,合计金额9822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彦威赔偿原告周会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复印费,合计金额13245.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原告周会玲负担1093元,被告杨彦威负担24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彦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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