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林刚: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2023)银仲字第277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27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马林刚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5319元、车损1300元;被申请人马林刚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09.50元;二、被申请人马林刚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783元由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6元,被申请人马林刚负担587元,申请人负担1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马林刚承担。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马林刚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第一、二、三项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宁夏克里特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