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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22民初3821号

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兰县绿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贺兰县绿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2110元;二、被告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应以欠付货款35211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55%向原告贺兰县绿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贺兰县绿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1元,由原告贺兰县绿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6元,由被告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利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暖泉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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