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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22执783号

马耀林: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耀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马耀林名下车牌号为宁CFL590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7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783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4年01月04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4年01月11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4年02月19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4371号

吴晨:

原告王军、李金萍与被告吴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晨向原告王军、李金萍返还40000元(支付至李金萍名下,由二原告自行分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吴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吴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8604号

马宗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宗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8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建龙: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乾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欧丽与被告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许虹: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许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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