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6182号
王宏斌: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明与被告王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356号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3656号
冯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718号
王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5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754号
王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5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771号
田建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5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