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福、李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买学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买学云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国福、李喜梅偿还借款140000元,并由被告王国福、李喜梅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弘艾坊(宁夏)智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固原市华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弘艾坊(宁夏)智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固原市华庆工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纸箱款5.3397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626号
马英、顾小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马英、顾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00元,利息4295.3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马英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735号
程文宗、何子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宏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子琦、张江晖、程文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农民工工资178295元,并承担违约金380000元(1900000元×20%),共计558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7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宁与被告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