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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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瀛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华、徐月侠: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欣燚与被告李华、徐月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033号

黄鹏、宁夏睿合智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鹏、宁夏睿合智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海房租17227.40元、停暖费用1393元;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鹏、宁夏睿合智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903号

宁夏德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智贤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德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40元、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林嘉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林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8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7144.99元、利息572.12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透支本金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林嘉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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