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373号
余涛: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0.72元、支付利息27414.37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3元,由被告余涛负担12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7号
陈志强: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951.86元、支付利息8103.21元、违约金5777.15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282号
王会民: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385.39元、支付利息14358.03元、违约金2433元,并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3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会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蔡福成诉被告杨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福成支付劳务费455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鹏飞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周启凡: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健文、刘丹、周启凡、文成平、樊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健文、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6778.4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时间自2021年9月2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启凡、文成平、樊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周启凡、文成平、樊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郭健文、刘丹追偿。案件受理费98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健文、刘丹、周启凡、文成平、樊骅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