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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3258号

李嘉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宣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嘉宝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李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557982.07元、利息16181.23元、罚息426.40元,并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李嘉宝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凤翔街15号恒大名都24号楼2单元403室(产权证:宁(2019)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82110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493号

王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茅台酒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494号

王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184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被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款718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999号

马兴财、许阳春:

原告李自强、马吉虎与被告马兴财、许阳春及四川众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999民事判决,被告马兴财、许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自强、马吉虎租赁费81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81000元租赁费自2021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2999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972号

王贤飞:

原告陈佳俊与被告王贤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贤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佳俊返还车牌号为宁A9RK13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3A23C2C3824489,发动机号192129);二、驳回原告陈佳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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