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强与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115.7元,支付借款利息16976,共计7209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被告负担16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金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马金龙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源路以北、电机厂以西、纬二路以南月湖名邸住宅小区东区A-31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马金龙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源路以北、电机厂以西、纬二路以南月湖名邸住宅小区东区A-31号楼1单元9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0时至2023年12月2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1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2月1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军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00元、利息212.95元、罚息594.54元,共计5207.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军以借款本金4400元为基数,被告还应当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