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军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43.33元、罚息675.79元,共计591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军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还应当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支付自2023年4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高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5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贾淑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佳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6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6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