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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柳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与你、王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进机械租赁费12140元;二、驳回原告王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柳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柳超: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锋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永锋机械租赁费10540元。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柳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柳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华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建华机械租赁费55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柳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杜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杨建灿、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841元(自2022年5月14日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按同业银行间拆借利率3.85%计算直至还清日止);2.判令对被告杨建灿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杜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819号

刘晓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刘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刘晓辉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3年11月10日到期;二、被告刘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16130.22元,支付利息21768.48元、罚息4200.68元,并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刘晓辉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供电小区7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200518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晓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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