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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崔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忠与被告崔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合计4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付兵: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卉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付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21民初5221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1556.94元(其中包含本金108581.41元、利息2390.89元、罚息584.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4622.4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全额代偿款违约金(以代偿款的本金108581.41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标准计算);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16179.3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诉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明偿还借款1275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葛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佳迹与被告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佳迹借款本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周佳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葛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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