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芳与被告梁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6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481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汇融通汽配商行、刘占君、宁夏玺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金福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汇融通汽配商行、宁夏玺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金福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占君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利息362880元,以上合计862880元;2.判令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五被告承担。因本院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5日上午9:30分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薛晓建:
本院受理上诉人孟伟与被上诉人张凯文、薛晓建、原审被告宁夏颐和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589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三楼法庭(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3814号
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岳鹏新与被上诉人崔昊天及原审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38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兰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兰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韩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