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1民初3994号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秀珍偿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索燕:
我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205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河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曹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武财与被告曹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武财借款本金24793.05元(信用卡截止2023年9月20 日的欠款金额);二、驳回原告李武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具体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曹学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457号
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宁夏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杰、刘万义、张玉霞、刘晓春、田亮、刘晓茹、王谦、刘晓彤、张扬:
本院受理原告施金梅诉被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