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205民初2007号
张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飞亮借款本金120000元、逾期利息19610.79元(2019年4月4日至2023年6月2日),合计139610.79元,2023年6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55%为基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国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2204号
王树鑫、辛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康与王树鑫、辛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树鑫、辛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康借款本金70000元、逾期利息2809.9元,合计72809.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树鑫、辛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王双军: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4000号原告马国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82元(按照银行同期LPR3.75%计算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3年10月17日),共计10282元,起诉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瞿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2民终1265号
宁夏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文慧与被上诉人宁夏金鼎浩砼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凯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直接或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2民终1265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沪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沪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解除沪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签订的《旧楼加装助老电梯项目联合经营协议》,判决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共同退还沪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沪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