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8519号
刘嘉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嘉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8519号传票: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暂计2696.5元(截至2022年8月3日,本金2446.8元,利息暂计249.7元。利息=剩余期内利息188.39元+剩余逾期罚息44.66元+剩余复息16.65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丽、刘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杰天与被告刘丽、刘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杰天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1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付);二、被告刘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杰天律师费13500元;三、驳回原告唐杰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6元,由原告唐杰天负担5504元,被告刘勇军负担60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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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东与被告张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正东劳务费26530元。案件受理费4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64元,由被告张富伟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翟超超:
本院受理原告贺建华与被告翟超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杨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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