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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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帝虹商贸有限公司、张美如:

本院受理李永波与被告宁夏帝虹商贸有限公司、张美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帝虹商贸有限公司、张美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李永波承揽费用89313元;二、驳回原告李永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5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宁夏帝虹商贸有限公司、张美如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贺永龙: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与你行政罚款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3)宁050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永龙缴纳行政罚款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070号

杜家瑞: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财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17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家瑞支付原告马金财工程款15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金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被告杜家瑞负担3330元,由原告马金财负担1112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9774号

宁夏金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祥、李金莲与被告宁夏金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金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380000元,并支付利息946080元,合计532608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5106号

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宜与被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5106号传票: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华府万和城小区的C3-030号车位”由原告所有。2.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车位归还于原告使用,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车位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对外租赁该车位所得的收益。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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