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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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梅、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梅、邢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邢磊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东方嘉苑12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东方嘉苑25号楼1号房屋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邢磊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东方嘉苑12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9日10时至2024年1月1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2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邢磊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东方嘉苑25号楼1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9日10时至2024年1月1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175000元,保证金:120000元,增价幅度:5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1月3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088号

刘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109号

刘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097号

任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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