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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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飞雄:

原告马治兵与被告马飞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欠款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忠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锦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忠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忠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锦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共计4957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锦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忠花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于文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8.68元、利息15463.70元,并按年利率14.2%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7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629号

朱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华与被告朱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3队房屋返还原告谭华;二、被告朱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谭华支付租金19747.95元,并按年租金85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0月27日至实际返还前述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用。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孙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告孙占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孙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1982.47元,并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透支本金11982.47元自2017年9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占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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