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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利与被告张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学利使用费6319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原告王学利货款63190元自2018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15号

陈永福:

原告宁夏昱元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君、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31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卢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昱元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陈永福对上述58000元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卢君追偿。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3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16号

陈永福:

原告宁夏昱元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广德进燃料有限公司、卢君、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31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石嘴山市广德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昱元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陈永福对上述56000元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嘴山市广德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昱元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531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939号

马学伏、周静: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成与被告马学伏、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1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诉状费用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9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武卫梁:

本院受理原告陈会明与被告武卫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卫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会明价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会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3元,由原告陈会明负担733元,被告武卫梁负担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武卫梁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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