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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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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启奇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3】1282号,已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3】1282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8办公室,电话:0951-502724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3】1282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共计伍仟陆佰伍拾(5650)元整;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将个人应承担部分主动交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统一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壹仟(1000)元整(基本工资2000元/月×0.5个月);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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