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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海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3】1291号),已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2023】129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本委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壹拾万零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叁角贰分(109458.32元),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贰万玖仟肆佰零陆(29406)元整(2021年宁夏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月平均工资4901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肆仟叁佰零柒(34307)元整(4901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贰万玖仟肆佰零陆(29406)元整(4901元/月×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肆仟柒佰零叁(14703)元整(4901元/月×3个月)、护理费壹仟陆佰叁拾陆元叁角贰分(1636.32元)(2021年宁夏城镇私营单位服务业月平均工资3559元/月÷21.75天×10天);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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