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10914号
陈向东、陶洁: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陈向东、陶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向东、陶洁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D区3号楼3单元1101室房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109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洁监督卡,同时通知你于2024年1月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1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2月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玉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玉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46元及利息(以37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田玉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丽丽、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丽丽、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56140.92元、利息12898.44元(截至2023年5月26日),并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丽丽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丽丽追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张丽丽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武·花畔里3-3-3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被告张丽丽、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丽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孙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梅定旺与被告孙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