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霖燕与被告李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18732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恢379号
柳存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邓合岭与柳存淑、刘彦兵、窦代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存淑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1111室(产权证号为20133484)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1月1日14时30分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2月1日14时30分到本院2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4年3月1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076号
杜保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保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杜保元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的《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杜保元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4889.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7日),本息合计74889.63元。之后利息由被告杜保元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832号
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613.66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8613.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7月20日,逾期利息为7618.49元),前述本息合计金额为16232.1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236号
许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许小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53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许小龙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许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