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与被告张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2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43.67元,支付利息4795.76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393元,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大连路支行负担312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487号
陈玲: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42.94元、支付利息9617.68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由被告陈玲负担78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471号
冯燕: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8024.9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共计11787.73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冯燕负担104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冯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