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锦: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国诉被告王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多方查证,无法完成对你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 3.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5542号
冯鲜花、史月霞、路金哲、路金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泽付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554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208法庭(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6103号
杜大为、韩世宏、韩雪霞、宁夏谦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银川久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大为、韩世宏、韩雪霞、宁夏谦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西区(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二楼204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062号
宁夏菲斯克汽车轮轂轴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206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立冬货运部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樊自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立冬货运部运费42800元及利息6000.74元;二、驳回原告永宁县望远镇立冬货运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樊自斌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