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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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仙与被告郑童、银红梅、郑小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鉴定报告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350.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存与被告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存房屋租金108000元(截至2022年11月18日)、违约金32400元,以上共计140400元:二、驳回原告马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4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4644元,由被告海峰负担3633元,由原告马存负担1011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493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学艳与被上诉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4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雷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赔偿款101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被告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荣: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货款32000元及利息1948.7元;二、驳回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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