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590号
张栩睿(曾用名张海斌):
原告王清荣与被告张栩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栩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清荣油款159000元、滞纳金15610.75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159000元自2023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栩睿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号
李新海、庞梅芳、王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与被执行人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宝请求:追加李新海、庞梅芳、王峡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332号
宁夏湖印天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杰与被告宁夏湖印天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宁夏湖印天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清运服务费127000元;2.判令被告宁夏湖印天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自2023年3月28日起算,按年利率3.65%暂计算至2023年8月18日,请求判令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苏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