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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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6774号

银川市兴庆区菲吧酒吧、刘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20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6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16日,以2220元为基数按照LPR3.65%计算),并加计3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宏军、张小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宏军、张小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42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张小双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新区6号路南安居苑小区7号楼5单元402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2月5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371号

宁夏常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苏双喜与你及被告邓向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你与被告邓向前共同支付原告保修费23750及利息1873元(以23750元为基数,按照LPR3.65%自2021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18日,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与被告邓向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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