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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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23民初2848号

蔡小林、齐彩娥:

本院受理原告蔡金峰诉被告蔡小林、齐彩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蔡小林、齐彩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金峰代偿款10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46元,由被告蔡小林、齐彩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293号

李彦杰、赵琼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林、康娟红、李彦杰、赵琼琼、李少选、张广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李彦林、康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200元、利息26621.08元,本息共计104821.0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彦杰、赵琼琼、李少选、张广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彦杰、赵琼琼、李少选、张广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彦林、康娟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36元,由被告李彦林、康娟红、李彦杰、赵琼琼、李少选、张广凤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75号

蔡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蔡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409.91元,本息共计7409.9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蔡小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87号

蔡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鸿飞轮胎修理部诉被告蔡小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蔡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池县鸿飞轮胎修理部修理费13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蔡小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74号

高来保:

本院受理原告刘自金诉被告高来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高来保偿还原告刘自金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刘自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刘自金负担103元,被告高来保负担5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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