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323民初2582号

王继星、毛占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忠、杭润霞诉被告王继星、毛占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王继星、毛占香偿还原告王海忠、杭润霞代偿本金989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714元,由被告王继星、毛占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775号

苏海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苏海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苏海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680.52元,本息共计44680.5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357元,由被告苏海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78号

李添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堂诉被告李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李添斌偿还原告李满堂借款本金19400元、利息6984元,共计26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李满堂负担221元,被告李添斌负担99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575号

王志涛:

本院受理原告尹相红诉被告王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王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相红货款223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尹相红负担9元,由被告王志涛负担80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599号

赵树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被告赵树梅、何三金、张凤海、朱彦梅、张明利、李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赵树梅、何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612.67元,本息共计151612.6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凤海、朱彦梅、张明利、李建萍在最高额保证金额2255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凤海、朱彦梅、张明利、李建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树梅、何三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772元,由被告赵树梅、何三金、张凤海、朱彦梅、张明利、李建萍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0728.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