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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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杨文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杨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信用卡本金2936.8元,支付截止2023年6月17日的利息、违约金2747.83元,共计5684.63元;二、被告杨文文还应以透支本金2936.8元为基数,支付2023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负担19元,由被告杨文文负担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文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忠涛与被执行人田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6-9号营业房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田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机电城16-9号营业房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10时至2024年1月21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610000元,保证金:91500元,增价幅度:61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满忠涛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309号

刘仁君:

本院受理原告史贵东与被告刘仁君、第三人宁夏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第三人宁夏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史贵东支付49069.23元保证金后十日内,协助将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和雅苑4-3-302号房屋登记至被告刘仁君名下;二、被告刘仁君于本判决第一项完成后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史贵东名下;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房屋登记及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承担;四、原告史贵东于上述第二项完成后向被告刘仁君支付剩余房款9333.35元;五、驳回原告史贵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仁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354号

康辉、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辉、白云、康自龙、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1.被告康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822.31元,2023年7月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4.1%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2.被告白云、康自龙、海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辉追偿。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康辉、白云、康自龙、海霞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康辉、海霞负担。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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