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9778号
王玉宁:
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风林、王万成、王玉宁及第三人宁夏钰麟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高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1200万元及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其中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案涉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6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第三人宁夏钰麟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其中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案涉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63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第三人宁夏钰麟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王玉宁在受让120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被告高风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8257元,由被告高风林、王玉宁负担64954元,被告王万成负担43303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玉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73号
马龙: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马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9.68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80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2元,由被告马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71号
王瑞: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王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6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1181.16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合计18620.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95元,由被告王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吉翔: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华与被告吉翔、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华对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225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吉翔、银川市兴庆区一品商行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