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2849号
路驰:
本院受理原告陈自倬诉被告路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路驰偿还原告陈自倬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000元,共计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陈自倬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陈自倬负担548元,被告路驰负担19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587号
王继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忠诉被告王继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王继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海忠代偿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865元,由被告王继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844号
李建学:
本院受理原告刘挺忠诉被告李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李建学偿还原告刘挺忠借款本金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挺忠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15元,由原告刘挺忠负担174元,被告李建学负担54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79号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武奇学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王涛偿还原告武奇学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武奇学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4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825号
赵新林:
本院受理原告贺芝灵诉被告赵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赵新林偿还原告贺芝灵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990元,由被告赵新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