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2773号
史丰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丰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史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17734.1元;二、被告史丰强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3933.4元,之后违约金以17734.1元为基数,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公告费440元,共计782元,由被告史丰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796号
姬彦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姬彦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姬彦娜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部保险金12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545元,由被告姬彦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870号
郭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郭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57元、利息203.31元,共计20202.8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83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郭千负担77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481号
饶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景明山诉被告饶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饶文明偿还原告景明山借款本金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景明山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313元,由原告景明山负担120元,被告饶文明负担119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038号
张娟: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娟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27875.15元、利息6641.86元,本息合计34517.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23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张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